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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份纳税人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14
     
    限售股缴税新规消除同一所得双重征税负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环节的所得税税务问题。  企业为个人代持股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该类股权在转让环节存在双重征税的税务风险。首先,代个人持有有限股的企业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转让收入支付给个人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又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企业重组或股份制改制中,个人代持股份又是不能回避的利益分配。第39号的发布解决了其中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的转让过程中重复征税的税务问题。    解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消除同一所得双重征税负担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做了内涵性解释。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国债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界定,该文件是国债投资所得税的重大利好文件。  目前我国的国债分为记账式、不记名式、凭证式三类,其中记账式和不记名式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在沪深两市交易转让,凭证式国债只能到规定的兑付点提前兑付,不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和不记名式国债在到期日之前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中,包含了国债转让所得和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两个部分,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是最近几年国债利息所得税政策争议的焦点,36号公告规定的核心含义在于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国税征收 8月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地税征收 8月 1-8日 1-8日 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8日 1-10日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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