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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地税票[2004]37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6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371号                    2004-7-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货运发票由市局印制,由区县局、分局发售。

      二、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供本市从事货物运输业并缴纳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自开票人);另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供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三、《自开货运发票》和《代开货运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折式发票,货运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货运发票的存根联按规定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对于货运发票的自开票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8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15号)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05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货运发票按照以下要求开具:
      (一)货运发票统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手写无效。

      (二)纳税人填开货运发票时,《自开货运发票》需要录入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开票人;《代开货运发票》在录入以上信息时还需要录入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号码。

      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装置按程序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与印制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打号码(与印制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器编号(为税控装置号)、税控码(为税控装置防伪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三)为了保证货运发票采集信息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的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纳税人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发票的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录入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信息时,应分二行录入: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代开单位应据实录入单位或个人的全称(汉字);纳税人识别号或代开单位代码,应录入15位或18位的税务登记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应录入承运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和7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大写金额(汉字)。《代开货运发票》式样中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号码一栏扣缴税额=合计×适用税率(6.7%)计算得出的税额录入此栏中;税率录入6.7%;完税凭证号码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号码。

      (五)在填开货运发票“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备注”栏目时,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内容,填开时按顺序逐项据实填开:“其他项目及金额”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及金额内容,填开时按发生项目可以选项据实填开:“备注”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内容,填开时可以逐项据实填开。

      六、调整货运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和货运发票信息的采集软件。
      (一)此次调整货运发票的式样,其税控开票软件要统一进行调整,各税控装置制造商要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自2004年7月12日—22日完成新程序的开发,并于7月22日—23日参加测试。

      (二)新程序的测试工作委托市局税控安全管理中心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浪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税控发票管理系统开发商共同组织实施。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系统由提供税控机具的代理服务商于2004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新程序的安装工作,8月1日正式启用新程序。

      (四)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已使用的税控装置由提供税控机具的代理服务商于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前完成新程序的安装工作,安装到位后正式启用新程序。在新程序的安装过程中,各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确保新、旧版开票数据的整合及货运发票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五)为了保证新程序的顺利交接,确保采集信息准确无误,各局要在7月底前,有针对性地组织货运自开票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进行一次辅导培训,安排好新程序的安装及旧程序的数据采集,确保采集信息报送国税系统准确无误。

      七、自2004年8月1日起,各局停止向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发售《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凡已安装新程序的,必须使用《自开货运发票》或《代开货运发票》,同时对纳税人已领购的旧发票进行清理。对于未开封使用的整包发票,可以办理退票处理;已开封尚未用完的办理缴销手续。自2004年9月1日起,一律不再开具《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八、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开具发票信息。

      九、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和未按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票样(略)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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