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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产对外投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1638
     

       案情简介:近期,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企业将建筑面积51720平方米的房产,作价41600万元投资到一户房地产公司,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并帮助企业完成成本评估等工作,协助履行纳税义务。经评估,该房屋重置成本为38964.96万元,房屋成新度为97%,最终该企业补缴了土地增值税1126.1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该企业将房产投资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检查人员提醒,一般企业不经常发生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和对外投资、联营业务,因此发生这类业务应及时对照税法规定或咨询税务机关,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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