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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审批变登记需防三类风险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813
     

      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制。笔者在对比新旧政策的基础上,总结梳理新管理制度下的三方面涉税风险,做以下提示。
     
      (一)合理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新办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时,可以根据预计未来12个月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在销售额超过标准前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上述“规定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一般来说,是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等“营改增”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上述“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指两类情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连续12个月营业额变化要关注身份转换
     
      如果纳税人开始是小规模纳税人,随着市场的开拓,就要关注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是否会达到上述销售额的标准。如果预计下个月起,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可能达到规定的销售额标准,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税法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商业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12个月实现销售额81万元,假设2015年4月的申报期结束日是5月15日,按税法规定应该于2015年5月15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即6月12日前)按照1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果到6月12日为止该纳税人还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6月12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即6月26日前)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手续。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前,2015年5月、6月税务机关仍然对该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假设2015年7月该企业出售货物含税销售额82400元,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2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置之不理,对7月的收入还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400元。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计提2015年7月销项税额11972.65元(82400÷1.17%×17%),补缴增值税9572.65元(11972.65-2400)。由于该企业7月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认证抵扣,也不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三)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每个月对含税销售额根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可。但如果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就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从使用普通发票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需要价税分离;二是使用的“会计科目”发生重大变化,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核算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核算,涉及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三是纳税人从采购货物到接受服务,都要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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