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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让企业有苦难言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5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各地走访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基层企业对于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的强烈反映。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企业一致反映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相悖,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再生金属为原料返回重新使用原生金属为原料的老路。     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企业税负增加过重     目前,我国国内再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连普通发票都没有,怎么还能奢望增值税发票呢?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就需要进货单位从零开始上17%的全额增值税,造成企业税务负担过重。   另外,城市里大多数小型废品收购站,回收的废品中主要是旧书本报纸、塑料饮料瓶和食用油瓶,偶尔有一点废铝,比如铝锅、铝盆、铝合金门窗,废铜就很少见,因为上世纪50年代铜制品就已经退出群众的生活领域。   这些小型企业一般是缴纳定额税,虽然他们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但许多并非没有纳税。可是,从他们这里购进废旧有色金属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自己再从头上增值税,这就是重复纳税了。这也是国家税务机关不希望看到的事情,但是这确实是从2009年以来一直在发生的。     不规范企业潇洒、小企业降税、大企业面临生存考验     笔者遇到许多的正规公司、上市公司,他们说“现在的政策制约了我们,却给不规范的公司、小公司留下活路”。一些不规范的公司收废旧金属没有票,销也没有票,来没票走还没票,甚至连账本也不要,税也不用缴。小型回收企业,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大型的利废企业进行合作,更谈不上退税,他们做不大,但他们的增值税税负只有3%。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使他们的税负从4%降到了3%,从中也得到了好处。   对于大型回收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样大型回收企业所产生的收入无论开票与否,都得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大型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是多渠道的,有来自城乡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的、政府机关的、学校的、社会团体的,还有来自各工商企业的。站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角度,大型回收企业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要承担社会的责任,回收企业不能有选择性地回收各种废旧物资,这样大型的回收企业要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变得一点也不现实。原来的利废企业凭回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就能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的税收政策取消了这一条。因此,利废大户与产废大户直接产生了购销关系,而大型回收公司主要的进项税发票就来自产废大户,这样一来,大型的回收公司不但收购渠道锐减,而且只能收购那些没有进项发票或只有3%税率发票的客户资源,回收企业生存面临严峻考验。     税负比一般的流通企业高5%以上很不正常     据企业反映,近年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正常情况的毛利水平约为:废钢铁5%、废有色金属2%、废纸14%,综合毛利率4.5%,按照正常时期这样的毛利水平要承担8.5%的税负都是不可能的,况且,从2008年下半年起,受全球会融危机影响,全行业都亏损。要维持经营,只能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尽可能提高销售价格。企业税负不正常,比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高5%以上,简直可以和高科技企业相比了。明年如果只征不返,就会形成回收企业税负还要高于其他工商企业的局面。2011年企业将要承担17%的税负,那么绝大多数企业就很难继续生存。   安徽和四川的两家废杂铜利用企业分别告诉笔者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不再使用废杂铜,改为使用电解铜。五六月份记者调查时,那时每吨电解铜52700元,而废杂铜加上税收则要54000多元,电解铜的价格反而比废杂铜还便宜。另一家浙江的废铝利用企业也告诉笔者,他们经常会选择双零铝作为原料,而不用废杂铝,原因也是原铝的价格比废杂铝每吨还便宜几百元。   许多再生铜、再生铝的使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干脆就进口废铜、废铝,这样反而比从国内购进还便宜,因为进口的原料全部由海关代扣17%的增值税。废铅是不能进口的,这就苦了再生铅的使用企业。     违背增值税的初衷,损耗、亏损都要缴纳增值税     众所周知,再生金属再冶炼过程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耗,大约为10%,也就是说如果某家企业进了10万吨废杂铜,那么他们只能生产出大约9万吨再生铜产品,无论多么先进的企业、应用多么先进的技术也生产不出来10万吨产品。能量可以守恒,原料和产品不会守恒。按照现行的政策这1万吨损耗必须和9万吨再生铜产品一同缴纳增值税。   企业反映:按照政策2008年库存不能计算进项税额,2009年起处理老库存价格亏损已经很严重,又不能计提进项税额,还要承担3.59%的小规模纳税人和7.18%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加大了处理库存的亏损,不处理库存,资金又难以启动,企业持续经营困难。结果,亏损销售也要交增值税,也是违背了“增值纳税”的增值税初衷。     退税政策程序复杂,时间太长,占压资金严重     现行的退税政策要求回收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备案登记,同时还要符合环保、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才有资格享受退税。缴税是要交到税务部门,退税是要经过财政部门的。   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几个环节,程序复杂且时间周期长。如果回收企业稍有不慎,退税材料就会被打回。要是遇到地方财政吃紧故意刁难,回收企业根本没法退回税款。   有的省反映,全省只有两名财政专员兼管退税,要经办的退税税种很多,面对全省1万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根本办不过来。只好每个月选定一个日期,从某地市税务抽人专办这个地市的退税;再选另一个日期,再从另一个地市税务抽人专办那个地市的退税。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但由于过程复杂,事实上延误时间不能及时退税,造成拖延是不可避免的。在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   越是经营量大的企业占压的资金也就越大,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还没有退回来的事情比较常见,形成循环占压资金和滞留财政资金。然而,企业对于银行还要缴纳利息,并不因为存在滞留财政资金就能免除银行的利息。为了财政拖延返还的税金,还让企业平白无故多缴纳银行利息,没有一家企业鼓掌欢迎。山东的一家再生铜企业的副总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将近1亿元的资金退不回来了,每个月的利息就有50多万元!安徽的一家再生铅企业也反映,他们企业上半年为了退不回来的税金,光利息就支付了200多万元。     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有的省份增值税的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还,实际税负就成了6%了。有的地方返还20%,地方留5%,有的地方返还一半,还有的地方不返。还有的地方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实行包税制,无论生产、经营数量多大缴纳税金都是固定的。   这些都会造成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了生存就会出现跨省流动,流向那些更适合生存的地方,并不是为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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