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之二十二(代销收入的差异分析)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71 |
|
代销收入的差异分析新会计制度对代销收入分为两类: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形式有严格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也就是说,税法只承认上述的第一种形式,对第二种收取手续费的形式,税法是不予确认的,仍然按销售货物征收税款。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代销协议,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电视机,规定销售价格为2000元/台,每台甲公司付给乙公司手续费20元,每月乙公司开具一份代销清单给甲公司,当月甲公司发货2000台电视机,当月乙公司销售1500台,月底乙公司开具代销清单转交给甲公司,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电汇给甲公司借:应收账款 35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1500*2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支付手续费借:营业费用 30000(1500*20)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3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