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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大连国税局热点问题汇总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09
     
    出口退税  1.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最近出口一笔样品、不收汇。请问:如何做出口退税申报?  答:出口企业出口样品,报关单上注明“广告货样品”,不收汇可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相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2.外贸企业上个月在报出口退税申报时,因为只收到报关单的复印件,上面出口日期是空的,所以就大概填写了一个日期。这个月收到报关单后,上面的出口日期和上个月录入的日期差了几天。请问:本月用不用把上月的报关单明细全部冲减,再重新录入正确的出口日期?  另外,外贸企业和客户都是以CIF价签的合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是以FOB价确认的收入,那企业的财务处理时应该以哪一个确认收入? 海运费又该走到哪里?  答:(1)您企业的情况在没有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前提下,需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重新录入出口日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企业应在支付运费后,将实际支付的运费冲减销售收入。  3.保税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发生退货,企业已经申请退税了,是否需要补税?企业现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答:出口企业发生退运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处理方法不同,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需要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如果是已做退税申报的业务需要补税,如果尚未做退税申报则不需要补税。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三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如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退税则不需提供);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以前年度出口货物退税:需要补税,按免、抵、退税额计算补税,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本年出口货物退运:不需要补税,直接冲减收入即可,到主管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根据征管流程规定,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持下列资料向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补缴税款企业提供);  6、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流转税  1.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废旧铜、铝后,用于内销,进口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想问一下,缴纳的这部分增值税可以申报退还吗?如果可以,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您所述的情况,从国外进口废旧铜、铝用于内销,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不能申报退还。但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最近购买“办公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sap”等软件,上述这些都属于无形资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如果公司购入的软件属于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用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又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商业零售企业在做商业促销时,采用购物满额送赠品活动(如购物满200元送价值30元的商品),顾客凭购物小票领取赠品,所送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为促销,将外购纪念品与本企业产品或者本企业两种以上商品捆绑销售,或者销售商品达到一定额度再赠送小件商品,所赠送商品的价值通过主产品的销售得以实现。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赠品不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个体户主营铝合金门窗销售业务并且提供安装劳务,是全额缴纳增值税,还是安装劳务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主营铝合金门窗销售业务并提供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5.购货方收到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写明后附清单,但厂家后附的不是增值税专用销货清单而是厂家自行制作的销售明细清单,且在发票备注栏里注明了与清单相符的货物名称,请问这种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销货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录入、打印的才有效。否则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房地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制作沙盘,房地产企业付款后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吗?发票上“劳务名称”一栏是写:材料费,还是写:加工制作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房地产项目制作沙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收取的加工费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栏:填写加工费。  7.肉鸡养殖企业,购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由于购入的饲料是免税的,企业再对外销售时,这部分饲料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商业企业凭工业企业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申请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肉鸡养殖企业,购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用于对外销售,需要凭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后,对外销售时可以享受免税。    8.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最近购买了一台设备,未经使用,也未提折旧就直接对外销售了。那么对外销售是按3%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吗?有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的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未经使用、未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新办从事再生资源的企业,2010年能享受按50%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办理手续时需要什么资料?明年企业如果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继续享受按50%退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底以前。2011年该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总局现未下达相关文件规定。  10. 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在国税都涉及哪些税种?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在国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所养殖的海参只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例如晾晒,腌渍)再对外销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包海养殖海参属于海水养殖项目,如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企业销售设备,双方协议采用预付账款方式进行交易,但是只预付90%,余下10%等购货方检验合格后再支付,那销货方应该按什么时点确认增值税?如果对方说质量不合格,迟迟不支付余下的10%,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又该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应按预收货款方式,在货物发出时全部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不再支付余下部分,确认降价或退货,再按相应的开红字发票办法处理。  2.企业购买的期货,还没有平仓,是否需要确认收入或者确认损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企业持有的期货没有进行交易,不需要确认收入或者损失。在平仓了结时计算盈亏或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或损失。    3.总部在深圳的证券公司(93年成立的),现准备在大连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总部和全国各地的其他分支机构所得税管辖权都在国税,请问大连这边的分支机构所得税是在国税还是地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因此,由于纳税人的总机构的所得税管辖权在国税,在大连的该分支机构所得税征管部门也为国税。    票  证  1. 企业09销售货物开具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当时该发票已入账并缴纳增值税,但购货方一直未付货款。现在购货方要付款但声明要今年日期开具的发票并将原发票退回。请问这种情况销货方是否可以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 2009年销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0年已转为一般纳税人,如果重新开具发票那前一笔发票如何开红字发票冲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企业当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现发票开具的有问题,有权拒收。当月发票销货方可以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具,但贵公司的情况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此不能将发票作废重开。而且上述情况也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购货方企业现在只能凭09年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剪贴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否则购、销双方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了一张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认证后发现有问题,请问企业现在应该如何处理这张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一)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征  管  外商投资企业,最近准备要变更企业名称,请问在国税这儿除了需要做税务登记变更以外,还需要做其他的手续吗?  答: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后,需要企业的办税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行政服务中心给企业的落户通知书上要求准备的相关证件、资料分别到企业的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去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2)、企业还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领取纸质《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重新签订《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3)、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企业还需要:(1)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2)到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变更开票系统的相关信息。  4)、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是出口企业的话,变更企业名称:不涉及改变退税管理部门的,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此申请可在所在地退税部门领取、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下载中心-表证单数中下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认定(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证、注册证)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请贵公司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  外  一家日本独资企业,日本总社有时会派人员到本公司进行类似品质改善、经营管理改善等方面的技术援助,每次人数和天数不定。      请问:  (1)在判定总社在中国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如果一次派3人来同时工作5天,是算做5天还是15天?     (2)如果构成了常设机构是永远都算是常设机构,还是仍需再按照这些人员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来判定?     (3)判定常设机构的六个月时间标准是按照183天还是180天计算?   答:     (1)算5天。  (2)如果一旦构成常设机构不是永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判断。  (3)按中日税收协定,以六个月为计算标准,超过六个月即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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