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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的差旅费能否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88
     
    我们公司07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全归集在“管理费用_研发费”科目里核算,不含招待费,但含有调研的差旅费。现在到税局对加计扣除进行申报时,税局人说根据财税[2006]88号文里列出的几项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没提到差旅费这块不能加计扣除。他们这么认定是正确的吗?88号文里提到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是可以加计扣除吗,企业如何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但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因此,对调研的差旅费是否是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建议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84号)文关于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的规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纳税人必须设立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账,具体核算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明细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其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据此,建议贵公司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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