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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个人转让著作权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注明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长期

    2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残疾人证》(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

    3

    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长期

    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长期

    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长期

    6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7

    台湾航运公司两岸海上直航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航运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长期

    8

    台湾航空公司两岸空中直航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长期

    9

    ABS船级社船检服务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长期

    10

    电影企业转让版权、发行、农村放映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电影发行许可证》以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相关的文件材料;

    3、收取相关收入的合同或协议。

    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11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驻山东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2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3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4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5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驻山东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6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提供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等相关情况说明;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7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4.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18

    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复印件;

    4.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起3年内;审批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

    自主创业失业人员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3年内;审批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

    首页 -> 法规解读  
    序号    优惠项目    报送资料    减免税期限

    1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1.《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应提供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长期

    2

    管道运输服务

    1.《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长期

    3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长期

      “营改增”纳税人过渡性优惠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267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为帮助试点纳税人准确、快捷的办理过渡优惠项目,特制定本指南。

      一、过渡优惠的主要形式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直接减、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过渡优惠的主要内容
         本次试点,考虑了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在转换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采用了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各类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及需要报送的资料具体包括:
       (二)审批类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备案类增值税过渡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序号    优惠项目    报送资料    减免税期限

      三、过度优惠项目办理
          2013年7月31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地税部门提供了减免税信息(查询山东省国税局网站),或者能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办理备案类增值税过渡优惠手续。

      2.其它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根据(本指南第二条)报送所需备案或审批资料。

      四、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免税、减税。

      2.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或审批。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3.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依照现行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主管国税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4.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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