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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征收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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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所以,核定征收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以应税收入为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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