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工信部作详细部署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42 |
|
据工信部消息,近日,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的有关决定,进一步推动落实《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文件精神,明确工作思路,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于2010年3月16日在北京召开了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司长王占甫、副司长马向晖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占甫强调了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让有关企业更加充分、全面地享受到政策的实惠。他还从落实好行业经济政策,支持行业应对危机,为工业调结构、上水平提供支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工作部署。马向晖在讲话中分析概括了2009年有关部门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税收政策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了审核工作的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于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部装备工业司有关负责同志就装备制造业面临的形势以及下一步完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情况作了介绍。 会议结合过去一年工作中地方主管部门及企业提出的问题,对政策落实工作作了全面总结,并布置安排了2010年的工作任务。地方主管部门代表就2009年的审核工作作了经验交流。 财政部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与科技装备司有关同志出席了会议,并就企业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交流。 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