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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建筑安装行业营业税政策6大焦点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12
     
    解读建筑安装行业营业税政策6大焦点  建筑业属第二产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行业税收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门和主要经济增长点。据统计,2007年南京市建筑业总产值870亿元,同比增长25%;实现增加值134亿元,同比增长21%;完成企业营业额970亿元,同比增长11%。   随着年底各项建筑安装工程结决算高峰期的到来,相关税收政策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为此,《南京税务》专版就建筑安装业涉税焦点问题,采访了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  焦点1: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例:A承包工程后将其中土建工程分包给B企业,对B企业取得的土建工程款,其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为A企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首先,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例:某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包某省供电公司的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该项目工程涉及省辖区的六城市,对于该送变电工程公司取得的工程款项,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以省供电公司作为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其次,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例:A企业是苏州的一家建筑企业,其承包南京B公司在南京的工程项目,A企业在南京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对于A企业取得的该工程款项,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以南京的B企业为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焦点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A建筑企业与B单位于2008年10月5日签订一份金额为80万元的建筑合同,合同约定于2008年10月20日进行开工。   如A建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开工,在合同中约定B单位于2008年10月25日支付工程款项,B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支付工程款项,则对于该部分工程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   如A建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开工,在合同中未约定B单位何时支付工程款项,B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支付工程款项,则对于该部分工程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   如A建筑企业因特殊原因,与B单位协商同意后,在B单位付款时仍未开工,则A企业收取的80万元作为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上例中对于A建筑企业与B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B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支付工程款项,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如A建筑企业于07年5月10日自行建造办公房建成用于办公,08年由于资金原因,其于08年10月20日将上述自建的办公房进行转让,并于当天取得150万元的转让收入,则该单位取得的转让收入其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08年10月20日。如A建筑企业直接将该办公房捐赠给他方,在08年10月28日将产权转移到他方名下,则08年10月28日为其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焦点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例:A建筑企业与B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如B建设单位作为A企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则在B建设单位支付给A建筑企业工程款项日为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A建筑企业与B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后,A建筑企业将总包合同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C企业,对于C企业来说,A建筑企业从B建设单位取得该土建工程款日为其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焦点4: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焦点5: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例:南京某区的A建筑企业,其08年10月份在南京从事建筑工程取得收入40万元,当月在扬州取得建筑工程收入30万元。08年11月份A企业应该向X区地税局就70万元的建筑业收入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缴纳40*3%=1.2万元的建筑业营业税,并在09年4月底前向X区地税局提供其在扬州就08年10月份取得建筑工程收入30万元的已完税证明,如在扬州未按规定完税的,则需要就未完税部分在X区地税局进行完税。】  焦点6:应税劳务的确定  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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