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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的技术转让能否按新所得税法免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14
     
    我公司2006年1月1日从A公司购入某项生产技术(专有技术),价款为30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规定该技术适用年限为3年,我公司按照3年摊销无形资产。2008年3月10日,我公司与B公司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将该项技术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为500万元,此时我公司该项技术账面价值为83.33万元,问题是:  1. 若我公司2008年度没有其它技术转让,该项业务转让所得为500万元,还是416.67万元,能否依新所得税法免税?  2. 若该项技术为我公司自主开发的,但是未资产化,开发成本已入以前年度费用,2008年度没有其它技术转让的话,该项业务转让所得为500万元,还是需要把以前年度开发费用追回资本化后算所得?是否会因此追缴以前年度所得税?能否依新所得税法免税?何时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条 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您上面提到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依新所得税法享受减免税规定,这里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是应纳所得税的净收益,即416.67万元。  (2)原会计制度中对于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如果该项技术为贵公司自主开发且按原政策规定未资产化,开发成本计入以前年度费用,是不需要把以前年度开发费用追回资本化的,也不存在追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问题,2008年的转让所得执行新税法可以享受减免税规定。  如果该专有技术未资产化,开发成本计入以前年度费用属于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前期差错引起,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因此而造成的所得税影响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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