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国税发[1995]45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45号             1995-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法规,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聘任本企业雇员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或者外聘管理服务公司负责本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但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并以定额或按经营效益、管理效益确定数额支付上述受聘个人劳务报酬或公司服务费的,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依照有关税法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上述受聘个人的劳务费或公司的服务费,在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做为费用列支。  上述个人和公司收取的劳务费或服务费,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一)本企业雇员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二)管理服务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作为该公司服务业收入,按照法规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由本企业股东、其它企业、本企业雇员或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人)负责经营,但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变其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内容,经营中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经营人按合同法规数额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返还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享受返还后的剩余收益的,不论其合同法规为承包经营还是承租经营,均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一)流转税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的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流转税。  (二)所得税  1、经营人为企业的,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双方按合同法规分取的收益,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的全部所得或经营人按合同法规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就其数额高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法法规的税收优惠待遇。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发生亏损的,应就经营人按合同法规以自有资金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纳税;经营人从自有资金弥补亏损的数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经营人用以后年度其负责经营部份的所得超过应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收益的部分弥补亏损的数额,可从该年度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的所得额中扣除。对经营人分取的税后收益,经营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不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负责经营部分发生亏损或经营所得不足以按合同法规数额返还外商投资企业,而以自有资金弥补所形成的损失,也不得冲减经营人本企业的其它应纳税所得额;经营人为内资企业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2、经营人为个人的,以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人分别作为纳税主体,按照双方实际分享的收益,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发生亏损的,按上述1项所述原则处理。经营人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租全部或部分财产(工厂、车间、房屋、场地、柜台、设备等)给其它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生产、经营,承租人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以承租人的名义以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仅以定额或定额加一定比例提成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租金的,按以下原则计算纳税:  (一)承租部分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以承租人为纳税主体,依照其适用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租金,可以在承租人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列支。  (二)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租金,应作为企业租赁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人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法规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生产、经营,其税收优惠待遇应按照国税发[1994]209号文的法规处理。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发10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国税外函[1995]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国税发[1995]45号文有关问题举例说明的通知        沪税外[1995]5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