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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务筹划  
      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16
     
    一、税收筹划必须规范纳税行为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纳税行为,既避免人为的多交税,又避免因偷漏税而遭受税局处罚,争取最大的税后利益,需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二是在组机构方面进行规范。三是从业务流程方面进行规范。四是财务人员必须参与经营管理。  二、规范筹划以后的纳税事项  (一)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方面  (1)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由甲方业主供应材料、设备后转账抵作工程款的情况,甲供材必须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甲供设备如果没有计入施工产值,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应掌握这些规定,以免给企业增加税负。举例如下:  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为10000万元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  这份建筑安装合同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  而这份总价10000万元的安装合同中中央空调的价款就占了8000万元,如果将中央空调中的价款从这份安装合同中剥离出来,仅按照实际收取的建筑安装劳务费签订一份价值2000万元的安装合同,则只需缴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相比可少纳营业税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40万元)。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1100-1000)×3%=3(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除此之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1)利用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税收筹划(利用起征点进行筹划)。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等项目课税均有一定的起征点,并且是累进税率,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节税。举例说明:  刘某为某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母公司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此处可以3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刘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同1月)为45元,这样,刘某3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如果刘某在12月和1月份两次领取母公司奖金3000元,在1月和2月份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1%-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3个月共纳税款70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此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利用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举例说明:  某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1997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1)子公司必须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其盈亏不能汇总到总公司统一缴纳,应将一部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能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须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将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为不能独立核算(即不能独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费用)。  (2)施工企业所有的外地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未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将被代征企业所得税。  必须注意的是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总公司盖章),否则无法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分包工程是否代扣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如果分包单位能提供外出经营证明,作为总包方的施工企业不用代扣所得税;如果分包单位不能提供则总包方要代扣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这意味着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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