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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736
     

       问:我们是一家外资制造企业。主要从事零部件的组装,生产成品,因此原材料主要以个为单位,可以数的,不像有些公司铁板等不好计量。我们公司经常每月几乎都发生存货盘亏,而且金额也不小,但是跟我们的销售成本相比不是很大,但是绝对数额一年有几百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

      请问1、我们的盘亏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是,是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是否要准备专项报告?

      2、如果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要提交哪些资料,以证明我们的盘亏损失的合理性?

      3、盘亏存货,假如被认定为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损耗”的认定,税法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实务中,企业应就该标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取得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正常损耗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存货盘亏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损失,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进行转出处理。

       商业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对于商业零售企业来说,存货存在价格变动频繁、经营风险大、仓储管理难度高等特点,在日常经营中极易发生损失。当存货损失发生后,对损失按相关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是企业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前提。目前正值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笔者对涉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整理如下,以期对纳税人提供帮助。
      
      存货损失的一般规定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同时指出,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对于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正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范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如何申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要对发生的存货损失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前提是区分损失的类型,选择适当的申报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发生存货损失的分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举例来说,某百货公司2013年4月由于库存食品过期,发生损失20万元;6月由于采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50万元;10月由于仓库发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档服装被损毁,发生损失52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食品过期发生的2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正常损失进行清单申报;货物运输发生车祸造成的5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非正常损失进行专项申报;鼠咬造成的高档服装被毁损失,虽然按文件规定属于正常损失的范围,但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存货损失的申报方式确定后,接下来就是要准确核定损失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金额,以便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不同情况下存货损失的金额核定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当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应当按照存货损失的种类,选择正确的申报方式,准确计算税前扣除额,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正确。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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