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可见对数字化社区智能化弱电系统进行维护和服务既不属于销售货物也不属于加工、修理修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贵公司仅是提供对数字化社区智能化弱电系统进行维护和服务此项劳务,应出具营业税发票给接受劳务方。如果贵公司是销售设备及系统并提供维护和服务,则应该按增值税混合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