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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公积金委[2015]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71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5]6号                    2015-05-29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四)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五)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缴存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1.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

    2.单位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

    (三)缴存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政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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