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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稀里糊涂丢百万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税草堂   阅读次数:811
     

     【题注】一个优秀的税务律师,绝不是只知道打官司的律师,而应该看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然后去实现。

     稀里糊涂丢百万——《郑大世涉税诉讼案例集》

    百万对咱平常人来说,可是个大数目,可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就不放心上,今天讲的这个诉讼案件呢,在大世看,那就是稀里糊涂丢百万啊。

     话不多说,先说案情吧:
     这案子是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起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一起关于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的案件。

     丽东化工取得一宗土地,面积140900.86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5年至2055年。稽查局自2013年12月17日正式立案对丽东化工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检查,并在2014年4月8日,将案件稽查所属期限变更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稽查局检查发现企业140900.86平方米土地自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缴纳土地使用税,且没有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手续,稽查局按10元/平方米每年下达处理决定补缴土地使用税。

     而企业认为,这140900.86平方米土地是属于滩涂海域,后经企业自行回填,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岛国土资源分局出具2012-002号证明为证据。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同时,企业认为,稽查局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仅标明了稽查所属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而实际稽查所属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属于程序重大错误。

     稽查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企业没有提供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涉案土地系由海域形成的有效证据。

     同时,稽查局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标明:自2013年12月24日起对原告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且企业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载明:"2005年2月21日取得土地140900.86平方米,应从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每平方米10元缴纳土地使用税。"陈述意见栏内未提出异议,且在《陈述申辩笔录》中明确表示"看过了出示的内容,没有意见。"所以检查程序合法。

     案件评析:
     一、此案对于稽查局来说,可以说是险之又险,大世在平时的审理案件中,可以说是经常看到检查人员变更了所属期而不重新再下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情况,当然,通常这时候咱都是让把检查通知书补上。
     而此案中,如果企业稍微不配合点,又或者心思深入些,没有在《稽查工作底稿》与《陈述申辩笔录》上签字表述:表明已经知道稽查变更所属期,那么可以说,稽查局程序重大违规将是板上钉丁了。
     真要那样,可是谁脸上都会不好看了。在这里,大世必须郑重和稽查的检查人员说一声,大哥们哪,审理人员找你们补这补那,你们也别嫌来嫌去的,这可都是执法风险啊,可都是为你们自个好。
     同时,对青岛稽查的审理同志也说一句:知道平时干审理要人检查人员补证据补文书,人家烦咱,可为了降低执法风险,还是忍忍,干吧。
     要不然,看看这回,就差点沟子里翻船了是不。

     二、此案说实话,企业的不征理由中,关于土地属于填海土地,按规定可以减免,且又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说是理由充分——充分走入了误区。
     可以说企业完全是被稽查局带入了误区死胡同里面,案件的关键很明显的不在此处,可惜,就因为稽查局认定土地不属于填海土地,所以这企业就是拼着命的证明自个是填海土地,可是证明了又如何呢?难道就没想过证明后,能不能免税的问题么?
     把稽查局这一条观点反驳掉了,又能怎样呢?

     为什么?因为案子关键在于减免税审批啊,条例和征管法明确规定要审批,你企业其他土地类似情形时,你也是直接找税务局审批减免了的,怎么一到这,就犯了浑呢?
     明知道自个没有申请审批减免税,最终税还是得交,你这么诉来诉去,有个啥用啊?空耗时间而已嘛。

     三、这案子,其实大世第一次看到时就想着写下了,为啥呢?时间啊时间!同志们要注意追征时间啊!
     大世以前干审理时,时不时上面来督查,超过三年追缴税款问题那是次次督查重点啊。就凭着这,对于一个干多了审理的来说,看案件,先看税款所属期,看有没有可能超期,这都快成本能了。
     再回到这案子吧,大世认为,这唯一突破口就是最开始,也就是2007年到2008年这一段时间内的土地使用税超过追征期问题。

     征管法原本是规定,对于企业,只有计算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超过10万以上的,超过五年不追缴。
     但是,总局在2009年出了个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也就是说,总局的批复认定,除了偷税、抗税、骗税以外,对于不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超10万追征期也是五年。

     当时大世看到这案子想到了追征期限,正好看到好友也说到这个追征期问题。不过,当时咱也没往深入想,毕竟稽查局到底有没有定企业偷税,咱还不确定啊那时。

     不过,最近正好写案评嘛,就找兄弟打听了下,发现这稽查局还真个是没定人偷税。和大世推断的差不多:一般这定了偷税的案件诉讼,怎么着也得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一块讼,而本案就诉了个处理决定,所以当时大世就觉着应该是没定偷税了。
     好了,再回到这个案子来吧,本案稽查局是在2014年4月8日,将案件稽查所属期限变更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也就是说,至少2009年4月8日以前的税款,这是超过5年追征期了,肯定是不能追了。
     为此,大世是粗算了下,140900.86平方米,每年每平方米10元,仅一年怎么也得一百多万,要是加上滞纳金,估计都二百万了。

     二百万哪,同志们!够抵得上大世大半辈子的工资了,就这么糊里糊涂的没了!
     大世一直说,做为一个优秀的律师,绝不是论输赢,而是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路径,然后去实现,否则,不过是个优秀的忽悠,而不是优秀的律师了。
     很明显,这个案子里,由于没有减免税手续,最佳路径就该是追征期了,可惜啊可惜。。。
     律师好找,这优秀的律师难找啊,而优秀的税务律师,更是难上加难找啊。
     说着说着,大世自个都想转行干税务律师了,哈哈。。。

     附:法院判决书原文网扯http://mp.weixin.qq.com/s?__biz=...e=0#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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