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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疑难问题解答汇总
     发布时间:2012/1/3    来源:   阅读次数:695
     

    1、关于福利费问题:
    (1)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了福利费的一些列支项目,列举之外的项目能否列支。
    (2)职工食堂对购入不易取得发票的物品能否凭销售方的凭据、采购人员签名、负责人签字、领导批准的方式计帐。
    (3)企业人员不多,在某饭馆订盒饭取得票据能否计帐。
    (4)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能否视为福利费列支? 

    答:上述问题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1)文件列举之外的项目不能作为福利费扣除。
    (2)对职工食堂购入的物品,应取得发票的要取得发票入账。
    (3)纳税人为职工订餐取得票据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4)独生子女费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扣除,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据实扣除。
    【对职工食堂买菜的支出,往往是不能取得发票的,地税局规定可以凭借一定的手续扣除,而国税局必须要求取得发票,未免有些强为所难。】 

    2、纳税人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奖金、医药费、疗养费、报刊杂志费、住房补贴等可否扣除?
    答:这些项目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缪司长答疑精神,如果离退休人员已经进入社会统筹,则费用不能扣除,如果没有进入社会统筹,推定为职工福利费。而本规定,实际上是无论是否进入社会统筹,一律不得进入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对于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一次列支为研发费用?
    答:按照上级答复,用于研发的3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不得一次列支为研发费用扣除。财税[2006]88号文件曾经规定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但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取消了这一条款。

    4、企业间借款、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借何票据进行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理解?
    答:企业间借款应依据借款协议和支付利息发票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应附付款转账凭证或对方的签收凭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以合理性作为判断依据。

    5、企业部分票据标明所购物品为礼品,此项开支是否应列入业务招待费?
    答:应区分礼品用途,分别作税务处理,礼品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这一般来说,向特定对象赠送的礼品为业务招待费,而向不特定潜在客户赠送的礼品则为业务宣传费。

    6、稽查查补的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检查期和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答:可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稽查查补的所得额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无此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底查补的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莫衷一是。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纳税自查的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终究没有明确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企便函[ 2011]24号 

    7、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分别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

    9、企业注销前,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提完折旧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

    10、公司因装修厂房购进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公司因装修厂房购进的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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