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9号 2013-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以下称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表式样
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6大类,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校验关系见附件。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报送。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照下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序号2013版财务报表种类政策依据适用企业范围报送前提条件
1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及附注《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的适用会计制度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
2.《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及其应用指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除金融企业以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的适用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
3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
2.《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及其应用指南;
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11〕137号)。
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租赁公司。税务登记表中的适用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为“6600货币金融服务”或“6900其他金融业”,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填报。
4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
2.《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及其应用指南;
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1〕140号)
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税务登记表中的适用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为“6800保险业”,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填报。
5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
2.《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及其应用指南;
3.《财政部关于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1〕139号)。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税务登记表中的适用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为“6700资本市场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填报。
6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
2.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及其应用指南;
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11〕141号)。
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税务登记表中的适用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为“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