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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股权置换评估增值应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02
     
        最近一家有限公司的境内自然人股东准备将其持有的股权换取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在股权置换过程中,个人原股权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果个人此时没有足够的资金纳税,能否等新股份 卖出后再缴税?   针对准备投资的新公司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分别分析如下。   投资上市公司时股权增值应缴纳个税   如果拟投资的新公司为上市公司,《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规定,自然人股东张某以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增值后,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新的公司,已经构成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财产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课征所得税,以其市场价格换取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评估的市场价减除原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增值也应缴纳个税   以评估增值的股权换取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这个文件是在2005年出台的,当时的背景是为了促进投资市场的发展和繁荣。目前市场形势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了该文件。上述文件废止后,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是否纳税当前没有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该文件发文后很快被收回,国税总局网站上已查不到该文件,所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是否纳税当前没有具体规定。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以评估增值的股权换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即自然人股东将持有原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公司,而新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支付对价。股权置换实质上就是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即股权,对外投资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对个人取得新股权价值高于原股权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按照非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变更登记前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综合以上理由,个人旧股换新股,不管其换取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都要在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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