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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国税发〔2008〕42号 江苏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05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42号        2008.4.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结合《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财预[2008]20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二、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分支机构:仅指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三、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我省的,对省外总机构计算分配我省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计算分配分摊比例的,我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除应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外,还应督促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反映,按实际情况调整分摊比例。     四、各地要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总、分支机构分布情况,认真核实“三因素”,加强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工作。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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