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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地方税收要做四个转变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484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教授王大树表示,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另辟蹊径要做到四个转变。

    一个转变是体制上的转变,基本的主导思想要有税种分成制向税种分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六分成,都是分成制。但是分成制的分税制有严重的弊端,一个是中央与地方争税权的交叉,很容易引起国地税的矛盾,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现在有的是国税局征收,有的是地方税务局征管,非常的混乱,导致了地方上国地税之间矛盾重重。分成制严重制约了地方的积极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大部分的税归中央,使地方没有积极理财、主动理财的动力,有的地方以企业为名截留税收,税收流失严重。今后应该是税种分元改变。

    第二个转变,是从注重税收收入的划分向注重收入税权的划分转变。由于不重视收入税权的划分导致了分税制分而不制,要想解决矛盾就要确立地方的主体税,如何选择地方的主体税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地方的主体税一个是要逐步的完善,第二是因地制宜不能强行全国统一。对主体税怎么完善有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比如资源税对资源大省来讲作为主体税可以取得很好的税收,可以满足财政的需要,对资源匮乏的省份来讲就不能作为主体税。房产税大中城市可以作为主体税,小城市就不能作为主体税,主体税必须因地制宜不能全国统一。因地制宜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地方政府只有有了税权才能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选择适合地方需求的地方税种,在今后的改革过程当中需要做的第二个转变就是要注重税收收入的划分向注重税权划分转变。

    第三,要由注重间接税为主向注重直接税为主转变。税制结构的影响需要转变,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转变有三个方面的转变,货物劳务税的转变伴随营改增会有转变,现在是三税比例,营改增之后逐步的向增值税,消费税两税并立转变,进一步的优化货物劳务的税种格局,建立起比较好的,或者是中性,非中性结合的比较合理的货物劳务税的格局。营改增以后企业的货物劳务税负担要下降,会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上升,使货物劳务税的转变有积极的效应。第三是货物劳务所得税和财产税之间的结构,伴随着地方税制的完善,财产税的建立会提高货物劳务税的比例,进而优化货物劳务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从发展的趋势看一般情况下固定性的税源适合地方征收,流动性的税源适合中央政府进行征收。从这个角度讲财产税作为固定性的税种应该作为地方征收的主体税。

    第四,要由注重税收总量的增长向注重培育税源改变。税收总量的增长与税源的培育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营改增直接的效应是短期的税收增量很大,要求必须在短痛与长久之间做出权衡,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理财的过程中从注重总量的增长向注重税源转变,如何注重培育税源有几点思路:
    一个是要从地区发展战略的层面,顺应营改增的正确选择,着力优化地区产业结构,要实现由发展传统产业向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转变。
    第二是要正确处理好税源的广度,挖掘以及创新的关系,营改增以后地方收入大幅度下降的同时首先要保护好现有的税源,在这个基础上挖掘潜在的税源,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的实现税源的创新。
    第三,要注重本地税源的比例向注重跨区税源培育转变,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区税源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间博弈的重点。

    比如三峡电力的税收,重庆与湖北之间如何划分,争论了很多年还没有定论,尽管没有定论有一点是明确的,跨区税率必须由税源实现地和产生地共享,这个税源实现地可能只有一个地方,但是税源产生地就不是一个地方了,三峡的电力税收实现地是湖北,产生地是重庆库区,没有库区就没有三峡电力的税收。应该积极的建立税收的区域的税收横向补偿机制,跨区的税源横向的通过转移支付转移到产生地,实现产生地和实现地的共享。

    印花税,股票交易税,实现地是在深沪两市,产生地是全国,全国的股民都在炒股,印花税6%都留给了深圳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从税源的实现地和产生地一致的角度出发,能否考虑上海和深圳把留下的6%的税通过税收的横向补偿机制给其他地方相应的补偿。积极的增加收入才能解决营改增以后给地方带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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