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房产专栏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317
     
    琼国税函[2016]62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税收征管问题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满足此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为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时间收到的款项可视为预收款,按3%计算预缴增值税。

       省局2016年7月印发的《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第五、六条相应废止。

       (二)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跨市县经营的税务管理

       1.增值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管理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章: 税收政策指引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 2017-01-0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