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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财税[2011]2092号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934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1]2092号                            2011.10.12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商务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税收缴纳,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申请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见附件)。

      二、对我市范围内跨区、县的连锁经营企业报送的统一缴纳增值税申请,由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审批。

      三、对同一区、县范围内的连锁经营企业报送的统一缴纳增值税申请,由区县国家税务局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共同审批,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县国家税务局商本区县财政局共同确定。

      四、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经财政机关、国税机关批准(含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批准的)实行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后,新增设分店且该分店符合同一缴纳增值税政策的,可以直接比照原审批文件的原则实行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再办理统一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手续。

      五、纳税人未经财政机关、国税机关批准而自行对总店和分店采取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方式的,一经发现应予以纠正,总店及其各个分店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报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81号)的补充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经营超市有限公司跨区县税收分配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1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和北京欧尚超市有点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跨区县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略)

       相关政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世纪骏丰频谱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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