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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纳税评估:关注企业的“另类筹划”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30
     

       案例
       2014年4月,纳税评估人员发现某大型房地产企业2013年工资支出出现异常增长情况。在分析该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每个季度申报情况时发现,企业收入主要发生在第四季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累计收入20000万元,利润1000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9000万元,弥补亏损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
     
       评估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对于上述疑点,企业财务人员解释道,从去年开始,企业对一新地块进行开发,需增加人手,因此工资支出大幅增长。
       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从未进行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和备案,且房企极少发生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业务。此外,如此巨额负数,造成没有预缴,可能存在人为调整财务数据的问题。于是,评估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该负责人承认其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计算错误。当评估人员进一步了解企业产生计算错误的原因以及依据时,该财务人员解释只是“单纯”的计算错误,并表示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调整,并以未经企业负责人同意为借口,拒绝在约谈记录上签名。

       随后,税政部门和评估分局对上述纳税评估案件展开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如何处理?

       对是否存在故意问题,双方没有异议。企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在申报表填列大额错误数据,存在明显故意行为,其目的是推迟纳税,解决营运资金短缺问题,相当于向国家申请了无息贷款。企业财务报表显示,2013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0万元,存在以往年度未弥补亏损2500万元,预申报应税所得应为7500万元,适用税率25%,纳税人延迟纳税1875万元。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才进行调整,该笔税款滞留时间约6个月。

       对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双方意见不一。一方认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则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的规定,季度预缴申报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纳税申报,只有在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才能对是否存在偷税行为进行判定。


       对企业的处理,双方提出了三个方案:一是提醒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调整;二是责令企业调整第四季度的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三是按偷税线索移送稽查部门处理。但第二个、第三个处理方案又引出另一个问题:现正处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如果企业在限期改正期间或稽查过程中进行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调整,是否还需要追征滞纳金?因为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进行了正确的申报并缴清税款,已不存在少缴的税款,也没有过期缴纳税款。经多次讨论,最终决定向企业发出申报调整通知书,要求企业调整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企业调整申报。
     
       建议
       税收筹划,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上述案例中的企业为解决营运资金短缺问题,开展了所谓的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该企业的申报筹划无疑违反了税法规定。但因为对该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税收风险也是极低的,基本实现了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属于另类税收筹划,即利用立法的缺陷或法制的不完善进行相关筹划,实现税收上的利益。大型企业滞后纳税可解决部分营运资金上的压力,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上。对该类税收筹划,应通过完善立法,堵塞相关漏洞。

       同时,该案例也反映出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税务机关容易忽略对预缴申报的管理。笔者建议,在今后的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可进一步加强对预缴申报数据,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分析,及时发现异常,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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