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部大开发与过渡优惠政策能否同时适用?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98 |
|
问:我公司为西部企业,正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2010年为减半征收期,请问可否在西部优惠政策上再减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西部大开发优惠与国发[2007]39号中的过渡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