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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改革探讨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阅读次数:632
     
    近些年的增值税改革,实际是完成1994年实施增值税时未完成的改革任务。1994年的增值税条例,留下了增值税改革的两个任务:一是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实施修订后的额增值税条例后,转型改革完成。二是扩围,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务,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扩围改革基本完成。但是,尽管营改增结束,但是增值税改革,还没有彻底完成。本文从专业的角度,探讨今后的增值税改革,应做些什么,注意什么,供大家批评。从目前的情况看,完成增值税改革,还需做以下工作:简并税率、完善抵扣、统一税制、完成立法。应该注意的是,慎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一、简并税率

    目前的增值税有4档税率:17%、13%、11%、6%,如果再加上零税率,有5档税率。多档税率有两个弊端:

    一是对纳税人的投资选择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都会产生扭曲,税收成为纳税人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与增值税中性的内在要求相悖。

    二是低征高扣,可能导致纳税人不交税常态化。如果纳税人的进项税率是17%,销项税率是6%,在购进支出为100,进项税是17的情况下,销售收入高于283时,销项税才可能超过17,纳税人才可能缴纳增值税。增值幅度超过183%,几乎不可能。

    因此,今后的增值税改革,应适当简并税率。1994年条例两档税率的设计,就比较科学,多数货物适用标准税率17%,个别货物适用低税率13%,同时对部分货物征收消费税。这种设计,通过标准税率体现增值税的中性,通过低税率满足照顾的需要,通过消费税体现调控的意图。1994年的思路可以成为今后设计税率的重要参考。

    二、完善抵扣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构成增值额的因素,就是工资和利润。因此,除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外,其他支出项目,理论上,都应该抵扣。但是目前有大量不得抵扣的项目,如利息支出等。应该抵扣不得抵扣的项目,相当于把纳税人的成本,变成增值额又征税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是由于收入的原因,限制抵扣,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的方式。税率的高低,不影响税制的完善,该抵扣不让抵扣,影响税制的健全。税制设计,尽量用不影响税制科学合理的方式,解决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统一税制

    目前的增值税,实际是两套税制,一是适用原增值税纳税人的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二是适用营改增纳税人的财税[2016]36号文件。一个税种,两套税制,一个行政法规,一个部门规章。这种状况,只能是改革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不应常态化,应逐步统一成一套税制。

    四、按成立法

    增值税制度成熟之后,应完成增值税立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立法,更有利于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立法的前提,应该是税制的完善,在税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立法,反而会阻碍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五、慎用简易

    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36号文件,或许是为了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大量使用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方式。简易征收,对解决税负增加,保持税制改革平稳过度,有积极意义,但是,却不利于完善税制。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把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导致的中断的链条,再接起来,实现征税和扣税的机制,消除重复征税。简易征收的方式,尽管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购买方的抵扣问题,但是抵扣可能不彻底,因为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一般低于税率。对销售方而言,简易征收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尽管可以维持税负不必,但是难以享受减税的红利。

    由于有些项目时间很长,允许选择简易征收,导致长期使用这种方式,一个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征收,长期并存,不但不利于税制的规范,也加大纳税人防控税务风险的难度,一旦把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将产生巨大的税收风险。

    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还是要慎用简易征收,通过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超税负返还的方式,或许更加合理,一是对税制规范的影响更小,二是时间可以控制,3到5年,就可以完成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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