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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函[1994]157号 《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50
     
    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粤府函[1994]157号  发文日期:1994-06-07   粤税函[1994]78号文件悉。同意你们报来的《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请你们下发执行。  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993年12月31日之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自199 4年1月1日起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分别以下情况给予退税:  (一)1993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计算尚有5年或超过5年的,营业税税负增加的退税(以下简称退税)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没有经营期限的,退税期最长不超过1998年12月31日。  (二)1993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计算剩余不足5年的,退税期执行到经营期满止。上述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延长期。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高于按原法定工商统一税税率及其地方附加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部份,为应退还的税额。  第四条 退税由地级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每年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财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逐级上报地级市税务机关审批。  第五条 经地级市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享受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解缴入库,并填写《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营业税完税证(复印件),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办理退税手续。  第六条 县级税务机关应对享受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档管理,按季填写《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季度统计表》上报地级市税务机关,地级市税务机关综合后上报省户务机关备案。省税务机关应对各市的退税工作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季度统计表》由各地级市税务机关按省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税负增加应退的税额。对申报不实或采取消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退税期依照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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