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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33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2014-10-17

    为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管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就定额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额发票的面额、规格和联次
      本公告所称定额发票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二、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用纸防伪
      定额发票用纸采用干式复写纸,通过书写或指甲擦划,其背面显示反白印迹。定额发票正面可见“北京国税”字样水印。

      (二)印刷防伪
      定额发票采用紫外荧光红温变油墨、数码喷印、发票监制章缩微文字与紫外荧光和密码丝网印制防伪措施。

      (三)技术防伪
      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进行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三、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在税控机具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领用定额发票。

      四、定额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具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五、定额发票的验旧
      定额发票采取人工验旧方式。纳税人办理定额发票验旧手续,应持《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手续。


      六、旧版定额发票的衔接
      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完毕。

      七、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下载:doc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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