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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2/7/30    来源:   阅读次数:1180
     

    河北省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其操作规范如下:
    一、酒精生产工艺及特点
    酒精生产耗用原材料比较单一,主要耗用农产品原料为玉米,经预榨、浸出、粉浆、加酶、酸化、糖化、发酵、蒸馏等程序制成酒精,酒精度为95°左右,副产品为酒糟。酒精生产用农产品单耗能够准确计算,且各企业间单耗标准趋于一致。

    二、农产品单耗的测算
    以2011年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测算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依据2011年度企业会计账簿记载产出的酒精数量和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计算出每吨酒精耗用农产品的单耗数量。
    计算公式:酒精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当期酒精的生产数量
    测算完成后,填写《酒精农产品单耗标准测算表》(见附件一)。

    三、日常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酒精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
    以库存商品帐记载的当期销售酒精数量,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用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扣除率(17%)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7%÷(1+17%)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二)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分摊。
    酒精生产过程中,除产出酒精外,副产品为酒糟,酒糟作为免税产品,在农产品单耗数量的计算上未进行分摊,其应负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酒糟销售额÷(酒精销售额+酒糟销售额)

    三、实例说明
    实例1:甲酒精厂,年酒精生产能力为11万吨,年耗用玉米约35万吨左右,从酒精的生产工艺来看,主要耗用农产品为玉米,产出为95°左右酒精,副产品为酒糟。2011年该纳税人耗用玉米35.65万吨,生产酒精11.1万吨,产出酒糟9.7万吨。
    2012年7月该厂销售酒精8000吨,平均单价为6371.26元/吨,实现销售收入5097万元,销售酒糟1万吨,平均单价200元/吨,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期初库存玉米12万吨,平均购买单价2100元,本期购入玉米3万吨,平均购买单价为2200元。
    (一)该厂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
    酒精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当期酒精的生产数量=35.65÷11.1=3.21吨。

    (二)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
    2012年7月1日后,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行核定扣除。按下列方法计算农产品允许扣除进项税额,并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准予扣除。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2×2100+3×2200)÷(12+3)=2120元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8000×3.21=25680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25680×2120×17%÷(1+17%)=791.03万元
    酒糟属免税产品,如在不考虑水、电进项转出的情况下,当期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791.03×200÷(200+5097)=29.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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