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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A表)变化解读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467
     

      一、该表为月份申报表,是在原《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基础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因此,填报此表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调整之后,本表重点突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信息及税款计算过程,内容简洁,直观。
      
      2.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原表适用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项目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凡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税款的,不填报此表。新表调整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适用范围明显扩大,对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所得的监管加强,更好地覆盖了应自行申报的几种情形。
      
      3.增加了“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栏目,使该表能够更好地适应目前个人所得项目的多样性要求,除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外,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可以通过填写本表进行申报,并且表格设计更详细、直观地反映了税款的计算过程。
      
      二、本表填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同时,另起一行在第四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资、薪金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五列~第二十二列。
      
      如A先生分别在甲、乙公司任职,2013年5月分别从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7000元、5000元,则应分两行将任职单位、2013年5月1日~5月31日的所得期间、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收入额7000元、5000元分别填入第一列~第四列相应栏目,并另起一行在第四列填写收入额的合计数12000元。

     
      2.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同应自行纳税情形时,需分行列示。这也是新旧申报表的一个变化,即对不同自行申报类型进行了区分。
      
      如上例,A先生在2013年5月将所持境内公司的股权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另一个自然人B先生,这项转让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行申报,A先生要在刚才所填写内容的下一行填写所得期间“2013年5月1日~5月31日”、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收入额“100000”。
      
      3.“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指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或减除的数额。
      
      如上面两个例子,A先生分别在甲、乙公司任职,甲公司按规定的标准为其在当地缴纳了“三险一金”,符合规定标准且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分别填入“税前扣除项目”对应的栏目中。A先生转让股权的初始成本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则分别对应填入“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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