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的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61
     
       问:我公司营业税率为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那么这些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为了准确界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营业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的营业额分别制 定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1)一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特殊规定。   ①不合理营业额的核定问题。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包括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a.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c.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②纳税人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a.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境内旅游,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f.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g.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h.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i.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j.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k.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l.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m.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城建税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税率为7%。   3.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数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