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企业列支广告费的税收风险防范提示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一个是广告费准予扣除,一个是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允许扣除,性质完全相反,但又有一定联系,那么,如何加强广告费的风险防范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   首先应弄清税法规定的广告费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的扣除条件。《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这个条件是什么呢?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本身没有明确,有没有下发其它相关文件,因此,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既然没有宣布废止,其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可继续执行,即: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广告必须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是必须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是必须是通过一定媒体传播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这些支出属于赞助性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但企业应注意新广告费扣除条件的出台。   其次是剔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虽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已明确了对广告费支出扣除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符合三个条件的支出不一定就属税法规定的广告性支出,如:在电视屏幕上只打出某企业对电视节目播出提供赞助,无其他与产品或生产经营有关的画面、解说、字幕等宣传内容,这些支出虽然其字幕是电视台制作的,也是通过电视媒体播出的,同时纳税人也取得了赞助费发票,但此项活动内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则不能视为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予剔除。   第三是注意国家对特殊行业广告费限制扣除政策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中就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后来在2000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也规定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不允许扣除。《实施条例》既然有“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准予扣除的规定,就有可能随时出台对某些特殊行业限制扣除或降低扣除比例政策,纳税人一旦不注意就要蒙受不予扣除的损失。   总之,广告费的扣除政策还有待于完善,纳税人必须随时引起注意,已减少广告费支出的风险。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