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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 171号 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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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8日 发文字号: 财税【2007】第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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