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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45
     
    问:我公司本月用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这些资产在公司账上的净值是200万元,经与对方协商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投资额为280万元,请问接受投资企业可以以28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相应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价吗?这项投资业务我公司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关于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转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根据您说的情况,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双方协商并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280万元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按80(280-2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接受投资一方应按投资方实收资本增加的数额确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您上面的资料中如果协议或合同规定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实收资本是280万元,则被投资方实收资本就应增加280万元,此时也就不产生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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