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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下调个体户所得税附征率 餐饮业降到1.5%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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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15 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9 月1 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后,广州市地税局已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11]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今年9 月起,全面下调广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附征率。 至此,继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受惠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从中受惠,即广州市逾31万户个体经济都能受惠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广州市地税局自9 月1 日起,针对核定征收个税的个体经济全面调低了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附征率=应纳税额/ 营业收入额)。 如:饮食业的附征率由原来的2.8%下降到1.5% , 娱乐业的附征率由原来的3.5%调低为2%, 商业的附征率由原来的1.8%降至1%等。 经广州市地税局测算, 经过此次调整,全市全年约减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4.2 亿元, 降幅约38.20%。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通知》中明确,凡按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当月营业额(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营业税除租赁业外的起征点为5000 元; 增值税的起征点工业、商业为5000 元, 加工业为3000元),附征率确定为0。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 不需附征个税。而此前的旧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被核定的当月, 不论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都须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说,《通知》还为较低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广州市地税局还特别提醒: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应按其主营项目判断行业类别,并确定适用附征率。 附表: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序号 行业类别 附征率% 1 工业、商业 1 2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 1.5 交通运输业(非货物运输) 0.8 3 建筑业 1.2 4 饮食业 1.5 5 娱乐业 2 6 其他行业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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