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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完善所得税行业利润率预警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466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完善所得税行业利润率预警值的公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2.24

    为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所得税行业利润率预警值(以下简称“预警值”)管理进行统一完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警值适用范围:全市在管的查账征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利润明显高于预警值的企业可根据实际管征情况采用按实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国税发[2009]31号及省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预警值标准:见附件。

    三、对个别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利润水平低于预警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逐户审核,确定其预警值并层报市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对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申报利润低于预警值下限的企业,要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原因,并列入税务检查重点。

    四、预警值是地税机关用以加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的单税种管理办法之一,可作为纳税评估等税收征管的参考依据,但严禁将它等同于征收率或企业实际应税所得率。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预警值管理,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清理及审核把关工作。每年度的查账征收企业名单应上报市局审核确认。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漳州市行业利润率预警值下限标准
    行     业  应税所得率预警值

    备注:
    一、特殊行业预警值下限说明:
    ㈠钢材销售、上年度外贸出口占80%以上的企业适用预警值下限: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为1.2%,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为1%,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8%,5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部分为0.5%,8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3%。

    ㈡汽车、摩托车销售的企业适用预警值下限: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为1.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8%,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3%。专门销售排气量在1.0以下的汽车为0.5%。

    二、各地可对预警值标准进行细化,逐户确定企业适用的利润率预警值,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市预警值标准。细化后的预警值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三、根据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及实际税负水平,漳浦、南靖、东山、常山等4个单位的预警值下限可按全市标准的90%执行;云霄、诏安、平和、华安等4个单位的预警值下限可按全市标准的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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