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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小规模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纳税人1.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442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税率”为:0%
     
      三、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差额征税
      1、差额政策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小规模纳税人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般纳税人
      1.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2、差额凭证要求: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实行差额征收前需要备案
     
      4、差额政策的实际操作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
      (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2)同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5栏):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2列)填写6000元;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13列)填写4000元;
      “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4列)填写226.42元(4000/1.06*0.06)。
     
      5、“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接上例,B公司收入1万元,其中6000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4000元既可以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普通发票。
     
      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税政策
      1、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的《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免税政策范围
      自2014年9月1日起,不管是直接提供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就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货代公司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免税政策的实务操作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试点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3)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备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4)享受免税政策,就可以不要“差额”政策,没有实际操作的意义;
      (5)免税的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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