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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税发[2011]96号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2/1    来源:   阅读次数:1403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1]96号                          2011.12.1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 开发企业为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扣除。

     

      二、 平度和莱西两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

      三、 对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七条规定的开发企业,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补税款。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申报工作应由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实施。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受理、审核和提出处理结论,不得代为纳税人实施清算。

      五、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应一律由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单位不得要求税务稽查部门代替管理部门负责清算实施和审核工作,避免“以查代清”问题的出现,防止清算主体错误。

      六、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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