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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办发[2009]26号 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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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9]26号 2009-4-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省局修改“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中的“预缴应税所得率”,同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操作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操作步骤1、点击“企业端平台”;2、点击“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定”;3、点击选中“房地产项目纳税事项核对信息列表”中的纳税人;4、在“房地产纳税事项核定详细信息”的税种列表中,对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应税所得率”进行修改;5、点击保存。二、维护“预缴应税所得率”的标准1、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区及其郊区,15%;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的市区及郊区,10%;3、开发项目位于县(县级市),5%;4、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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