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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地税解答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656
     

    一、问:台风“威马逊”给海南带来重创,请问有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减免税政策吗?
    答: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等税种都有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减免税政策。

    二、问: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什么呢?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2.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房产税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车船税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根据《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六条:“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资源税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问: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报表。企业当季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当年度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个人仅提供个人收入报告或证明。3.重大损失证明资料。纳税人应当提供证明自身遭受重大损失的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包括: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纳税人可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房产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资源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可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车船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应盖章);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可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四、问: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期限?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和车船税的审批期限均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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