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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地税发[2009]19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3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90号      2009.12.2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通行里程接近5000公里,全省109个县(市)中有99个通达高速公路。由于线长面广,纳税地点不统一,管理方式各异,近年来高速公路税源管理矛盾日益突出。对此,通过广泛调研及征求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高速公路税收管理提出以下征管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税收征管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与市财政体制调整后省级收入管理问题》(豫财预[2004]9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问题的通知》(豫财预[2000]4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预[2004]199号)等规定,维持“三家公司”税收入库级次及管理方式不变。即: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集中缴入省级金库。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地缴入当地金库。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年度执行中缴入省级金库,有关市按投资比例应分成部分,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  二、由当地政府、企业、外资等出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  税务管理:按照省交通厅确定的通行费收入拆分原则,由取得拆分收入的高速公路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日常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所有跨省辖市通行的高速公路实现的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高速公路公司按全省联网核定的拆分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按照途经里程在所途经各省辖市间进行分解,税款分解比例由途径省辖市税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各途经省辖市应分得的税款由高速公路公司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所途经省辖市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解缴。  税务稽查:省地税稽查局组织协调,由高速公路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税收管理问题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自主经营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当地金库。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场地、房屋等设施租赁给其他纳税人的,承租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当地金库。  四、收费还贷公路审核认定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定条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未经审核确认自行不缴纳营业税的连霍叶信段(省直属局)、南林高速安阳至南乐段(安阳)、京珠高速新郑路、席薛路、原新路、西南绕成(郑州)、二广(南洛)高速洛阳段(洛阳)、长济高速济源至卲原段(济源)、濮鹤高速公路、大广高速濮阳段(濮阳)10条收费还贷公路进行审核确认。上述10条高速公路自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将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还贷文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审核后发文予以确认。逾期不提请审核确认或经审核确认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征收税款。  五、收费还贷公路税收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收费还贷通行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高速公路公司应按规定正常缴纳经营实现的其他税收。从调研情况看,大部分收费还贷公路没有纳入税收管理。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内的收费还贷公路税收管理情况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将涉及的各项地方税收尽快纳入税收管理。  六、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合理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形成多头管理,尽量为高速公路公司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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