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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调整利好券商业务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804
     

      日前有消息称,税务总局下发公告拟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的限制,12月1日以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多位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的券业人士均认为,该项政策调整对券商来说是利好,缴税应该会相应减少。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此,沪上某中型券商财务部人士认为,这一税收政策调整有利于券商相关业务成本的降低。该人士称:“不同品种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再缴,相当于减税了。比如,以前债券盈利100块,股票亏损100块,那么债券盈利的100块钱这部分要缴税。现在这两类统一归为"金融商品",盈利和亏损相互抵消为零,就不用缴税了。所以从纳税角度来说,应该会比之前缴得少。”

      由此,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券业人士指出,对券商来说,自营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将受惠较大。近年来,随着券商创新的深入,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投资组合也更加多元化。税务总局也表示,进行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旨在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

      据记者了解,目前券商的自营投资灵活多样,创新繁多,早已不再局限于以往投资股票、债券等领域,投资范围大为拓展。自营业务方面,不仅有对量化对冲套利投资方式的运用,还逐步开展收益互换等衍生品业务;另外,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可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进行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券商的另类投资业务线也在搭建中,多家券商成立子公司发力衍生融资产品、量化交易等业务。

      上海另一家大型券商财务部人士告诉记者:“现在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按照之前的规定一般进"其他"类,比如股指期货、外汇掉期,但事实上可能和股票、外汇关联度更高,甚至很多时候可能都属于同一个投资组合。现在视为同一类,直接就相抵了。对财务来说,调整之后算起来也简单便捷了。有的搞投资组合的月底直接看余额就行。”

      “不过该政策调整目前还尚未实施,对券商这些业务的收益情况能有多大影响还尚未可知,但是以后从年报中就能看出一些端倪了。”上述券商财务部人士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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