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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问题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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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滞纳金问题 问题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缴纳,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是一年清缴一次.但我们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如果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为什么还要交纳滞纳金呢?如我公司4月16号申报缴纳今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却被告知要交纳滞纳金,这是为什么呢?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08/07/02 王丽税官温馨提示:总局答复中引用的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是个废止文件,最起码是2007年之前,出自哪个文件,我还没查到,此文件也在下面两个国税局公布的废止文件目录中:2008年菏泽国税局公布已失效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469件1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菏国税所函[1995]15号)。 2007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140号)在总局2011年2号公告全文废止目录中可以看到此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1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995-11-15 国税函发[1995]593号 王丽税官2011年7月17日上午7月18日王丽税官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07.07.10 国税函[2007]753号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认为因为国税函[2007]753号,所以国税函发[1995]593号才废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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