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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务筹划  
      关于税收筹划及合理避税节税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2609
     

    目前,由于我国在税制结构、税率、税收优惠、地区、行业等方面还存在税负差异,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避税,降低税收成本,是纳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近年来,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节税,日益被企业所关注、所重视。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其主要目的是:
    (1)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
    (2)降低税收负担率;
    (3)延缓纳税,无形之中国家为企业提供了无息贷款;
    (4)实现企业利益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在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形式有:
    (1)利用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筹划;
    (2)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
    (3)聘请税收顾问(或专家)进行筹划。
    第一种方式,企业成本较低,但受企业财务或法律人员专业知识和对税法掌握的局限性;
    第二、三种方式,企业成本偏高,但中介机构或专家一般不太了解企业实行情况,不可能及时对企业的业务随时了解,做到事前筹划,大多情况下是对企业起到咨询专家的作用。
      
    随着企业纳税意识的增强,多数大型企业,专门设立税务会计,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涉税问题进行研究和规划,在保证应缴尽缴的税款下,合理利用税法为企业在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做到在业务发生之前,去规划业务,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税收规划的前提,必须熟悉国家税收法规,才能保证不违背税法,又能使企业起到节税目的。
       
    一般地讲,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来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我国法律、税法上存在的瑕疵或含糊之处,或税法细则中没有解释到的地方,对其业务来事前进行安排,从而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同时,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税收筹划、进行避税实际存在三种情况:即合法的、非违法的、表面合法实质是违法的。

    一、合法的避税
    也称为节税,意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二、非违法的避税
    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但因为于法无据,税务局不可能像对待偷税一样给予法律制裁。只有完善税法,以杜绝漏洞。

    三、表面合法实属违法避税,是在合法外衣掩盖下,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在国际税收中相当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和优惠政策,通过“挂靠”和“虚设机构”,在表面合法的外衣下,达到所谓的节税贰实际上是一种逃税行为。对这类避税行为只有加强监督和检查,一经税务稽查查明真相,应按逃税论处,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除补交逃税税额外,还要征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为此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纳税筹划应在业务发生之前进行。我们知道:经营行为产生税,不同的经营行为产生的税不同。合同或协议决定业务,业务过程产生税收。因此,加强对业务合同的管理,是纳税筹划的关键,企业在进行业务发生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财务人员参与,做到事前安排。否则一经合同成立,经营行为产生的税就确定,在此基础上再去所谓的税收筹划,结果只能是违法,必将收到法律的制裁。

    四、案例分析
    下面,笔者拟根据自己多年的理论和实践,列举一些税收筹划的案例,来分析成功与不成功的案例,为同行在实际工作中借鉴。

    案例一:某天然气管道燃气公司,向对居民收取的“初装费”用于管线、基站的建设等。
    对于燃气公司来讲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按照建筑业征营业税;而财税[2003]1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是按照施工企业和建筑业征税,而征收增值税是以燃气公司以销售气体为目的,将“初装费”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征收。在目前税制没有改的情况下,两个文件企业怎样去执行,一般常理当然按照后者征收增值税,假如按照营业税去缴纳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为了规避税务风险的发生,对于燃气公司发生的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将业务内容分清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施工范围,同时又有销售行为,建议必须把行为拆分为营业税、增值税项目,分开核算,分清施工和销售,这样对收取的“初装费”,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只能按照混合行为要么营业税、要么增值税,而此燃气公司,就只能按照增值税缴纳。

    案例二:对于用不动产进行投资涉税问题,怎样进行税收筹划。正常情况下,按照规定视同销售要缴纳营业税,其账务处理:借:长期投资贷:固定资产-房屋,但是是否可能在什么情况下不交税或少缴税呢?分两种情形:(1)中外合作企业,按照中外合作企业的相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中方房产以房产投入,可以不过户,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这样不产生契税等,双方约定以租金支付,以租金方式可以延期缴纳营业税。(2)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办理产权过户,产生契税、同时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案例三:利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某房地产公司有两家房地产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城市,假如A公司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25%,B公司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为15%。房地产总公司为了“避税”,设计这样的方案:A公司以其开发的楼盘3000元/平方米,销售给B公司,后A公司从B公司回购5000元/平方米,最后A又以7000元/平方米对外销售。假如A公司的开发成本为2000元/平方米,不考虑其他税费。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房产公司在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A公司直接销售模式:将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7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25%=1250元/平方米;A公司销售给B公司,再回购销售模式: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 (7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25%=750元/平方米,B公司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7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15%=300元/平方米,A B合计1050元/平方米,与直接销售产生的1250元/平方米,少缴纳税金200元/平方米。从上面案例看出,A公司在销售给B公司的同时是否实质交易,办理过产权转移,交易过户,没有办理产权转移过户,只有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实现销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A公司的税收筹划不成功,最终税务局会认定为逃税行为,追缴少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怎样避税呢?要想实现减税目的,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签订代理销售协议,B公司收取代理费或佣金,A公司增加了成本可以起到减税目的。

    案例四:某民营生产型企业年初购买安装了一条生产线,机器设备总价值1500万元,该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该设备也不符合研发费用购买设备可列支费用,只能按照税法规定按照年限10年计提折旧,该生产线使用当年企业微利,第二年由于效率的提高,企业将实现1200万元利润,这样企业将缴纳300万元所得税。为了避税,推迟缴纳税金。该公司财务总监抱着为老板负责的态度,设计了一个方案,只有通过财产损失的形式来实现,新设备提前报废不太可能,况且财产损失在报批前,税务人员要核查实物,两外一种形式只有通过销售处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形成的损失税前列支,但损失的金额太大,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较低的价格,怎样让税务机关相信,财务总监就想到了公允价值、非关联方的概念,公允价值的取得从市场取得,达不到形成损失的目的,后来他想到了通过拍卖形式,于是经过他周密的计划,让来竞价拍买的人员是自己的亲信,通过在地方小报刊登且字迹很小的拍卖资产广告,以便不被他人注意,否则假戏真做,不但实现不了所谓避税,反而使企业真正损失。最后通过拍卖只有一家他事先安排的人员以100万元成交。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损失1000多万元,达到了当年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最终税务机关到该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已拍卖的设备还在生产,该财务总监虽然觉得做得天衣无缝,通过拍卖的价格就是公允价值,但最后税务机关以逃税罪对该企业予以处罚。对该案例的反思,虽然表面上合理合法,但进一步思考,自始至终,该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以特别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案例五:A公司是一家房产公司,其开发的五层商业楼,必须整体出租,年租金1800万元。B公司是一家商品零售企业,只希望承租一至三层,现C公司欲500万元承租4-5层。对A、B、C三家公司应如何租赁,既要保证A租金收入,又要减少纳税?正常情况:A公司将房屋租赁给B商品零售企业,A公司缴纳营业税1800万元X5%=90万元;B公司缴纳营业税500万元X5%=25万元。共计缴纳营业税115万元。怎样实现让B公司所谓的转租收入不缴纳营业税,但A公司必须与B公司发生关系,只有A公司与C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但必须B公司担保,这样减少了B公司的纳税,起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六:纳税筹划要取决于购买双方行为。A公司销售并安装给B单位设备1200万元,其中设备款1000万元,安装费200万元,怎样进行纳税设计?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约A公司的税收筹划因素:营业范围、合同、发票、商品是否紧俏等。(1)A公司只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只能按照1200万元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2)A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和安装,可以按照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安装收入缴纳营业税。但上述条件取决于B单位是是机关、小规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A的商品紧俏,这样可以完全按照A公司的意图实现。如B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第二种方式,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否则对于B单位取得的200万元安装费,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B单位损失。

    案例七:通过往来进行纳税筹划的案例。某生产厂商从国外购进大量的核心技术产品,用于本企业的产品,这样每年国外厂商会根据国内厂商的用量,给于国内企业一定销售费用而实际为返利。假如以返利的形式入账,按照税法规定冲减采购成本,同时进项税额要转出,该企业损失了进项增值税额。而国内公司每年对自己的产品要投入大量资金做自己的产品广告,支付一定的广告费。这样国内企业就可以与国外企业一起联合做广告,签订协议,委托国内企业做广告,收到国外企业销售费用,在往来账中列支作为一种代收代付费用,发生的广告费用也在往来中列支,最后只对差额部分列支在广告宣传费中,从而起到了避税目的。

    案例八:企业之间违约,按照合同条款,一方需要对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对违约金进行纳税筹划问题。例如:某企业A与企业B,签订购买合同,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分三次等额交货,合同规定,如B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将按照剩余合同未执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下滑,B企业出现亏损,如果B企业继续采购,生产产品将亏损更大,假如B公司每批采购生产产品将亏损200万元,这样亏损额预计400万元,如不采购,B企业将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剩余尚未购买金额1000万元的10%违约金,计100万元。这样B企业愿意支付违约金,不再履行合同,可以减少损失。因此B企业支付100万元违约金。A企业怎样处理这100万元的收入?对于100万元A企业肯定要缴纳增值税,至于100万元按照不含税收或是按照含税收入作为增值税计征金额。笔者认为,如果一票结算,即销售材料同时加收违约金,应将100万元作为不含税价计征增值税,需缴纳增值税17万元;A企业是销售材料行为是先卖材料,违约金另收,可以将100万元视同含税价,按照100/(1 17%)X17%=14.53万元。这样两者比较少缴纳2.47万元增值税。

    案例九:某些企业利用捐赠支出进行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国民共跟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规定,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集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要求企业的捐赠必须通过由于像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此类公益金性机构,这样可以税前列支。不通过公益性机构,企业直接捐给受捐赠对象,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企业利用公益性机构,监管不到位,存在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只上交少量管理费用,从而取得虚开的收据,这样一旦查处,税务机关对企业按照逃税去处罚。

    五、小结
    综上所述,纳税人一定要按照我国税法,通过合理和合法的手段,在事前去合理规划业务,按照业务行为,来规避减少税额,起到节税作用。
       
    最后,企业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经营、经济行为的选择,增强其竞争力;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解决资金短缺压力,得到一种国家免息贷款;有利于使企业减少或者避免税务处罚;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决策,获取最大化的收益;也有利于我国的税法立法,促进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从而更大限度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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