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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税发[2015]3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82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5〕32号                     2015-03-27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力做好宣传,确保每一户小微企业熟知税收优惠政策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要把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抓好,要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分管局长要靠上抓,责任分工要明确细致,法规税政、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等部门要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要采取有效措施,送税收优惠政策上门,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网站、局长在线访谈、报刊、广播电台《地税之声》、短信、微信、税企连线、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12366热线、税收大讲堂、送税收政策上门等多渠道持续进行广泛宣传。市局在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确保小微企业更方便快捷地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进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税法宣传月和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力度。市局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三是为了加强对内、对外宣传,市局对内下发了《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5〕33号),对外通过地税网站向纳税人发布了《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操作须知》,对政策内容、适用范围、减免申报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办税程序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

      二、全程做好服务,依托信息化手段让每一户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

      在营业税方面,为落实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免征营业税需要,对符合上述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由市局做好营业税纳税申报系统的升级完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直接填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营业税纳税申报系统自动判断、计算当月应纳营业税税额为零,纳税人无需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免税备案;对符合上述优惠政策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局做好个体工商户定税软件的调整工作,确保纳税人能够享受到营业税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市局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式。自2015年1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市局上线运行了2014年版预缴申报表系统及2014年版年度申报表业务的软件管理系统,一是在内、外网申报系统中,对所有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提前弹出温馨提示提醒服务(温馨提示:如贵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请及时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二是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申报数据,自动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对上述税收优惠数额纳税人不必自己填写,申报系统自动计算,但可修改。这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三是对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以及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填写相关数据,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四是年度申报时,纳税人按照汇算清缴有关要求,按规定填写相关数据,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出税收优惠数额;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规定补缴税款,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五是市局把预缴纳税申报盈利30万元以下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预缴纳税申报盈利30万元以下但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查询放在行政办公系统中,便于各单位及时关注跟进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应享受税收优惠未享受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下发《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在以后申报期间抵顶税款,实行点对点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在印花税方面,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市局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印制了《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手册》。申报系统对已做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每月进行网上申报时,自动进行减免税申报提醒。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和申报时,可对照《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手册》,进行便捷填报。

      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对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系统自动判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为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手续后,无需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

      三、全年做好督查,切实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今年市局“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手段,增强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执行力,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受惠面达到100%。市局在12366服务热线设置小微企业优惠落实投诉专席,接受纳税人投诉,并在接到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后,接收当日转办,各单位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予以落实解决,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全面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做好优惠政策的效应反馈

      各单位要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及时反映政策落实情况及建议。各单位应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税收分析机制、减免税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向市局相关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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