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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22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9-30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8号公告)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作相应取消和调整。
      一、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取消《江西省地税系统设区市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附件1)中“赣州市企业首次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项目。
      2.取消《江西省地税系统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的附件2)中“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首次除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符合条件的部分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公司及直属库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相关印花税的审核”等1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调整《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西省地税系统设区市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江西省地税系统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的附件、第5号公告的附件1和附件2)中“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为“行政确认”,并更名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确认”;“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为“行政确认”,并更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确认”;“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审批(核报同级人民政府)”为“行政确认”,并更名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确认(核报同级人民政府)”。
      2.调整《江西省地税系统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的附件2)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核准”为“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已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
      1江西省地税系统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2江西省地税系统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30日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持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此次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背景情况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修改,2015年8月19日国家税务部总局发布58号公告,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地税部门17项。同时2015年7月29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要求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这一审批类别。因此,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二、对取消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此次公布取消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多是涉及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含金量高,对释放企业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具有重要作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已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公告》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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