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八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694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八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8月29日

      青岛润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于2009年11月23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11月24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邓士冰;经营地址:青岛胶州市御龙广场一号楼162号网点;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工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施工。该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户银行:工行胶州支行,账号:3803028209200300147;主管税务机关为胶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我局根据工作安排,2013年6月17日起对青岛润鸿德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1697158560)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

      该公司2012年度销售车库分别取得预售款:10月份984998.00元,11月份1465000.00元,12月份710000.00元,已按2%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3%预征率补缴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应补缴2012年土地增值税:10月份=984998.00×(3%-2%)=9849.98元,11月份=1465000.00×(3%-2%)=14650.00元,12月份=710000.00×(3%-2%)=7100.00元,合计31599.98元。

      (二)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2012年12月31日记帐凭证2-1号“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礼品走访客户费用10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应补交个人所得税=10000.00×20%=2000.00元。

      违法行为定性:

      该单位存在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10月份土地增值税9849.98元,11月份土地增值税14650.00元,12月份土地增值税7100.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的2012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2000.00元,责令其限期补扣补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分别补缴的2012年10月份土地增值税9849.98元,11月份土地增值税14650.00元,12月份土地增值税71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根据《关于规范有关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4号)第三条规定,对该单位2012年度存在的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12月个人所得税2000.0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7月24日进行了实地送达。

      特此公告。

    相关文章: 税收违法案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 2016-09-2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6-06-27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2015-10-10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5-10-10
    · 厦发改综改[2015]27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对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2015-10-10
    · 辽地税函[2014]27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2015-08-17
    · 粤国税函[2015]70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 2015-08-17
    · 桂地税发[2015]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5-07-16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5-07-16
    · 粤国税发[2015]6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5-05-04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